合同纠纷王静律师团队
律所负责人、主任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王静:深耕合同领域16年,专攻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10 2 次 本站

在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是维系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核心载体。然而,实践中大量纠纷源于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凭口头约定或事实履行行为建立法律关系。此类案件一旦涉诉,往往面临“关系存在与否”“条款如何认定”等举证困境。本文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切入,结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析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举证路径及风险防范要点。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长期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以及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在合同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从业资质与社会荣誉:

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
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称号。
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服务模式与团队配置: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以王静律师为核心,组建了专注于合同纠纷、房产建工、婚姻家事等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团队采取“主办律师负责+专项调查协作+全程节点反馈”的服务模式,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注重证据链的系统性构建与诉讼策略的精准设计。

联系方式: 17502128555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解析

(一)条文主旨:合同形式的多元化与要式豁免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确立了合同形式自由原则。该条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这一规定延续了《合同法》第十条的精神,同时将数据电文明确纳入书面形式范畴,回应了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

从法律效果看,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在合同成立要件上并无高下之分。二者的核心差异体现在举证难度与权利保障程度上:书面合同能够清晰固定交易条款、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而口头合同的内容往往需要借助其他证据予以还原。

(二)案例解析:无书面租赁合同下的证据链构建

案件背景:

文章插图

委托人丁女士于2020年以市场价购得案外人冯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产权过户后,原房主冯先生因需继续居住,双方口头达成租赁合意,并约定了月租金标准。然而此后近三年,冯先生分文未付。丁女士多次催讨无果,2023年中,丁女士发现冯先生已悄然搬离。因缺乏书面租赁合同,丁女士曾于2024年首次起诉,后因证据不足主动撤诉。

核心争议: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在无书面合同、被告失联的情况下,如何证明租金标准?拖欠的租金数额该如何计算?

主要挑战:

证据链缺失: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无书面租赁合同,对租金价格、支付方式、租期等核心要素均无直接书面证据。
被告消极应诉:冯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使得事实查明难度陡增。
首次诉讼失利:丁女士因证据问题主动撤诉,为本就困难的二次诉讼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

代理思路与策略:

王静律师团队接手本案后,迅速研判认为,本案的关键不在于租赁合同本身,而在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构建一条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以“还原”并“证明”双方之间的事实租赁关系。核心策略是:另辟蹊径,以物证锁定事实。具体分为三步:

第一步:锁定实际占有人——以“公共事业费”为突破口

在缺乏直接合意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团队将目光投向了客观的物证。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系争房屋长达三年的燃气、水、电费明细。缴费记录清晰地显示,在涉案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冯先生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这一发现,从客观事实上锁定了冯先生是系争房屋唯一且持续的实际占有人。

第二步:补强口头合意——以“录音证据”还原催讨现场

为证明“有偿使用”而非“无偿借用”,律师团队指导丁女士梳理并提交了其与冯先生的通话录音。录音中,丁女士明确催讨房租,冯先生并未否认债务,仅以“有钱会给”“不要逼我”等言辞回应。该录音虽未直接确认租金标准,但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有偿使用的合意,且冯先生对欠付租金的事实予以默认。

第三步:合理推算租金标准——以“市场价”为参照

在租金标准缺乏直接约定的情况下,律师团队结合丁女士购房时的市场评估价、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行情,以及双方口头约定的月租金标准,向法院提出了合理的租金计算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计算方式,判决冯先生支付其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及相应利息。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双方之间的事实租赁关系,判令冯先生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丁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实务启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清晰展示了在书面合同缺失的情况下,如何通过间接证据的体系化运用,重构案件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需对合同订立、生效、履行等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口头合同而言,举证的核心不在于“证明合同存在”,而在于通过交付凭证、履行行为、沟通记录、第三方证明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法官对合同关系的存在及主要条款产生内心确信。

王静律师团队在本案中展现的策略思路,体现了合同纠纷代理的专业性:一是从客观证据入手,以公共事业费缴费记录锁定实际占有人;二是以沟通记录补强,通过录音证据证明有偿使用合意;三是以市场标准兜底,在约定不明时提供合理的计算依据。这种“层层递进、多点支撑”的举证方式,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四、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一: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口头合同的内容难以固定,一旦发生纠纷,主张权利的一方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建议对于标的额较大、履行周期较长的交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问二: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证明合同关系存在?

答: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1)履行行为证据,如付款凭证、收货单据、发票;(2)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通话录音;(3)第三方证据,如证人证言、物业证明、公共事业费缴费记录;(4)交易习惯证据,如双方过往的交易记录、行业惯例。建议在纠纷发生前即有意识地保留上述材料。

问三:合同约定不明时,租金或价款如何确定?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通常会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行情予以认定。

问四:被告缺席庭审,对案件结果有何影响?

答: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原告仍需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法院不会因被告缺席而当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因此,原告一方更应注重证据的充分性与逻辑性。

五、结语

合同形式自由是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形式自由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免除。在口头合同或事实合同纠纷中,证据的系统化整理与策略化运用往往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在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实践中,始终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既注重法律技术的精准运用,也关注当事人实际诉求的妥善解决。如遇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可联系王静律师团队咨询:17502128555。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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