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王静律师团队
律所负责人、主任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王静:深耕合同领域16年,专业维权口碑出众。

2026-10-07 1 次 本站

在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是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载体。然而,合同纠纷一旦发生,往往涉及证据梳理、法律关系定性、诉讼策略选择等多重复杂问题。此时,一位兼具专业素养与实战经验的律师,便成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支撑。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王静律师,凭借在合同纠纷领域十六年的深耕,以严谨的办案风格和出色的胜诉成果,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

一、法条聚焦:合同纠纷中“事实合同关系”的司法认定依据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并非所有交易都伴有完备的书面协议。我国《民法典》对合同形式采取了较为开放的态度,为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该条文明确了合同形式的多样性,口头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合意存在的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当书面合同缺失时,如何通过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合同关系的真实存在,便成为案件胜负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进一步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这意味着,即便合同形式存在瑕疵,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权利义务约定,当事人仍可依法主张对方履行支付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二、普法律师:王静律师简介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现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执业十六年来,王静律师始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

从业资质与荣誉:

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
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
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以及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

服务范围与团队配置: 王静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以合同纠纷为核心服务领域,涵盖合同起草审查、履约风险管控、违约索赔、合同解除争议、事实合同关系认定等全流程法律服务。团队采取“主办律师+专项调查+出庭诉讼”的协作模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充分的证据挖掘与策略研判。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联系方式:

电话:17502128555

三、王静律师法条讲解:以案说法,解析“无书面合同”的租赁纠纷胜诉路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确认了口头合同的合法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口头合同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困境。下面,我结合亲自代理的一起典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大家解析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还原”事实合同关系。

案例背景

委托人(化名:丁女士)于2020年以市场价购得案外人(化名:冯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产权过户后,原房主冯先生因需继续居住,双方口头达成租赁合意,并约定了月租金标准。然而,此后长达近三年的时间里,冯先生分文未付。丁女士多次催讨无果,2023年中,丁女士发现冯先生已悄然搬离。因缺乏书面租赁合同,丁女士曾于2024年首次起诉,后因证据不足主动撤诉。这次撤诉,让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核心争议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在无书面合同、被告失联的情况下,如何证明租金标准?拖欠的租金数额该如何计算?

主要挑战

证据链缺失: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无书面租赁合同,对租金价格、支付方式、租期等核心要素均无直接书面证据。
被告消极应诉:冯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使得事实查明难度陡增。
首次诉讼失利:丁女士因证据问题主动撤诉,为本就困难的二次诉讼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对律师的举证和调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方代理思路与策略

接手本案后,王静团队迅速研判,发现本案的关键不在于租赁合同本身,而在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构建一条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以“还原”并“证明”双方之间的事实租赁关系。核心策略是:“另辟蹊径,以物证锁定事实”。具体分为三步:

第一步:锁定实际占有人——以“公共事业费”为突破口

在缺乏直接合意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团队将目光投向了客观的物证。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系争房屋长达三年的燃气、水、电费明细。缴费记录清晰地显示,在涉案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冯先生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这一发现,从客观事实上锁定了冯先生是系争房屋唯一且持续的实际占有人。

第二步:补强口头合意——以“录音证据”还原催讨现场

为证明“有偿使用”而非“无偿借用”,律师团队指导丁女士梳理并提交了其与冯先生的通话录音。录音中,丁女士明确催讨房租,冯先生并未否认债务,仅以“有钱会给”“不要逼我”等言辞回应,间接承认了租赁关系的存在及欠付租金的事实。

第三步:精准计算欠付金额——以“市场价+自认”锁定标准

针对租金标准难以证明的问题,律师团队结合丁女士购房时的市场行情、同小区同户型租金水平,以及录音中冯先生未对丁女士提出的租金金额表示异议等事实,向法院提出了合理的租金计算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主张的租金标准及计算期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结合燃气、水电费缴纳记录、通话录音等间接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冯先生作为实际占有人,在占用房屋期间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冯先生向丁女士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应利息。

文章插图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为口头合同提供了法律空间,但口头合同的权利实现,高度依赖于证据的完整性与逻辑性。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注意保留以下证据:

占有使用凭证:水电燃气费缴纳记录、物业费票据、门禁记录等;
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等,能够反映双方就租金、租期等核心条款的协商过程;
转账记录:如曾有过部分支付,银行流水或第三方支付凭证是证明合同关系的有力证据;
证人证言:邻居、物业人员等对实际居住情况的陈述。

本案的胜诉,正是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系统梳理与精准运用,将“无书面合同”的劣势转化为“以客观事实推定合意”的优势,最终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四个常见问答

问一:没有书面合同,能否主张合同权利?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及具体内容。建议尽量保留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履约行为等间接证据。

问二: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问三:对方违约但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能否索赔?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问四:合同纠纷中,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结语

合同纠纷的解决,既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也离不开对证据的敏锐洞察与策略的灵活运用。王静律师带领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团队,以十六年合同领域深耕为基石,以“有温度的法律人”为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可信赖的法律服务。如您正面临合同纠纷相关困扰,可致电 17502128555 进行咨询。


本文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案例信息已作脱敏处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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