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是维系交易秩序的核心载体。然而,实践中大量纠纷恰恰源于“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正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法条。今天,我们邀请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静律师,结合其亲办的一起典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对该法条进行深度解析,并延伸探讨合同纠纷中的实务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该条款确立了合同成立的“实质履行”标准: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关系依然可以依法成立。这为大量缺乏书面凭证的事实合同纠纷提供了裁判依据。
王静律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2024年4月在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以及行政与刑事纠纷。
服务模式:王静律师团队采用“主办律师+专项取证+专家论证”的协作模式,在合同纠纷领域尤其注重证据链的体系化构建与间接证据的挖掘运用。团队始终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理解与关怀。
联系方式:17502128555
委托人丁女士于2020年购得冯先生名下房产。过户后,冯先生继续居住,双方口头约定月租金标准,但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此后近三年,冯先生分文未付。2023年,丁女士发现冯先生已搬离。2024年,丁女士首次起诉因证据不足主动撤诉,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本案的关键难点在于: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原告首次诉讼因证据问题撤诉,二次诉讼难度陡增。核心问题直指《民法典》第490条的适用——能否通过间接证据证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王静律师团队研判后认为,本案的关键不在于租赁合同本身,而在于通过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还原”并“证明”事实租赁关系。策略可概括为“另辟蹊径,以物证锁定事实”,具体分三步:
第一步:以公共事业费锁定实际占有人。 团队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系争房屋三年内的燃气、水、电费明细。缴费记录清晰显示,涉案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冯先生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这在客观上锁定了冯先生是房屋唯一且持续的实际占有人。
第二步:以录音证据补强口头合意。 为证明“有偿使用”而非“无偿借用”,团队指导丁女士梳理并提交其与冯先生的通话录音。录音中丁女士明确催讨房租,冯先生未否认债务,仅以“有钱会给”“不要逼我”等言辞回应。该录音虽不能单独证明租金标准,但与公共事业费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间接证据链。
第三步:以市场数据佐证租金标准。 团队调取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数据,结合丁女士陈述及录音中冯先生未否认的金额,说服法院采信丁女士主张的租金标准。
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判令冯先生支付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及相应利息。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缺乏书面合同、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通过公共事业费缴费记录、通话录音、市场数据等间接证据的体系化运用,成功适用《民法典》第490条关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规则,为同类“无书面合同”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举证路径。
问一:没有书面合同,合同关系还能成立吗?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即便未采用书面形式,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履行”与“接受”两个事实。
问二:只有口头约定,如何证明租金标准?
可通过间接证据组合证明,如:双方通话录音中对方未否认的金额、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数据、历史转账记录(如有)、证人证言等。单一证据往往不足,需形成证据链。
问三:被告拒不到庭,对案件有何影响?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但原告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据标准不会因被告缺席而降低。
问四:首次起诉撤诉后,还能再次起诉吗?
可以。撤诉不影响再次起诉的权利。但需注意,二次诉讼中应针对首次撤诉的原因补强证据,否则可能面临同样的举证困境。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系统梳理证据后再行起诉。
免责声明:本文案例已对当事人及公司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王静律师联系方式:17502128555。